隐私声明

生效日期:2026年8月20日

重要提示

迪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(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华科技园12号楼1-4层,下称“我们”或“迪凯尔”)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,并将依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。我们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隐私政策(下称“本政策”)。

本政策适用于您访问和使用我们的网站、产品、移动应用程序及其他数字服务(下称“服务”),或您作为现有或潜在客户、牙科患者、业务合作伙伴与我们互动时,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。

请您特别注意:本政策涉及您的医疗健康信息(如牙科诊疗、影像及健康相关数据),该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。我们仅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,并取得您单独同意的情形下方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。请您在充分了解后,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及同意的范围。

一、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

我们仅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性基础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信息。具体处理目的、个人信息种类及处理方式、保存期限及合法性基础如下:

处理目的

个人信息种类及处理方式

保存期限

合法性基础

联系与信息咨询

姓名、联系方式(邮箱/电话)、咨询内容;用于收集、存储、使用并响应您的咨询与请求

自咨询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保存6个月

您的同意;为订立、履行合同所必需

网上商城、订单及业务运营

姓名、收货地址、联系电话、支付信息、银行账户信息、开票信息、平台注册账号及密码、产品注册信息;用于处理订单、付款、开票、发货及客户管理

订单交易信息依法保存不少于三年;账户信息自账户注销之日起保存6个月

为订立、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;履行法定义务(如税务、财务记录)

营销与调查

联系方式、产品/服务偏好、营销沟通选择;用于发送产品/服务/培训/活动信息并开展满意度调查

保存6个月,或至您撤回同意时提前删除

您的同意

医疗器械监管合规

质量投诉、不良事件相关信息、临床评价所需数据;用于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报送

按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等规定期限保存

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

系统安全与日志留存

IP地址、浏览器类型、操作系统、访问日志、设备标识符;用于安全监测,并在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后用于统计分析

网络日志保存6个月(符合《网络安全法》法定最低留存期限)

履行法定义务(《网络安全法》);经匿名化后不再属于个人信息的,不适用本政策

 

上述保存期限为一般期限;法律法规对特定信息另有强制最低保存期限的(如交易记录不少于三年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记录等),从其规定,不受六个月的一般期限限制。

依法无需取得您同意的处理活动,我们将在相应场景另行告知或依据法律规定处理。我们不因您拒绝或撤回同意而拒绝向您提供产品或服务,除非该等处理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(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六条)。

二、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

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,您的医疗健康信息、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。我们仅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、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处理,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取得您的单独同意(第二十九条);向您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(第三十条);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(第五十五条)。

(一)牙科患者数据的处理

当您作为患者接受基于我们产品的诊疗时,相关诊疗、影像及健康数据由实施诊疗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收集。就此等数据的处理:

1. 医疗机构/医生的角色: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,负责向您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(包括就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)。

2. 我们的角色:我们主要作为受托方,依据与医疗机构/医生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,在其指示范围内处理,不超出委托目的、方式处理。

3. 单独同意:涉及医疗健康敏感信息时,需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后方可处理。

4. 法定义务:为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、监管合规等法定义务,我们可能以个人信息处理者身份处理必要的患者数据。

5. 匿名化研发:我们仅将数据匿名化(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)后方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;匿名化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。

(二)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,我们将依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,并记录处理情况。

三、我们如何委托处理、共享、转让、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

(一)委托处理(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一条)

我们可能委托第三方服务商(如云服务、物流、支付、客户支持)处理您的个人信息。我们将与受托方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、期限、处理方式、个人信息种类、保护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,并对受托方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;未经我们同意,受托方不得转委托或用于委托目的之外。

(二)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(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)

仅在下列情形下,我们才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,并依法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、处理目的、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,且在依法需要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:

1. 物流与运输、支付、客服、IT服务、营销代理、审计及法律顾问等第三方服务提供方;

2. 我们的关联方(仅在集团内集中运营、供应链物流或合规营销所必需,并签订内部数据传输协议);

3. 政府机关、税务机关、司法机关等(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);

4. 因合并、分立等导致承继方接收个人信息的(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二条,由承继方继续履行义务)。

(三)转让

我们原则上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。如因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的,我们将依法告知接收方名称和联系方式,接收方将继续履行本政策义务。

(四)公开披露

未经您的单独同意,我们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。

四、Cookie 及同类技术

我们使用 Cookie 及同类技术实现基础功能、保障网络安全并进行统计分析。对于非必要的 Cookie(如营销、分析类),我们将事先取得您的同意。您可通过浏览器设置管理、删除或阻止 Cookie,这可能影响部分服务的完整功能。

五、个人信息的存储与保护

(一)存储地点: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。

(二)保存期限:我们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,一般保存期限为6个月;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最低保存期限的(如交易记录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记录、税务财务记录等),按法定最低期限保存。保存期限届满后,我们将依法删除或匿名化处理。

(三)安全措施: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一条,我们采取加密、去标识化、访问控制、权限管理、安全审计、备份等措施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,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。

(四)安全事件通知: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、篡改、丢失的,我们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七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并依法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您。

六、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

您的个人信息仅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我们不会向境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。如未来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,我们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,采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,取得您的单独同意,并依法告知相关事项及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。

七、您的个人信息权利

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您对您的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:

• 知情权、决定权,以及限制或拒绝处理权(第四十四条);

• 查阅、复制权(第四十五条);

•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(第四十五条);

• 更正、补充权(第四十六条);

• 删除权(第四十七条)—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们应当删除您的个人信息:处理目的已实现、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;我们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,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;您撤回同意;我们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约定处理个人信息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;

• 撤回同意权(第十五条)——您可随时撤回,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基于同意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;

• 要求解释说明权(第四十八条);

• 注销账户权;

• 死者近亲属的查阅、复制、更正、删除等权利(第四十九条);

• 投诉、诉讼权(第五十条)——您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如您希望行使上述权利,请通过本政策“联系方式”所列渠道与我们联系。我们将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,并在合理期限内(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)予以响应。

八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

我们的产品及服务仅面向成年人。我们不会主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。如您发现我们无意中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,请立即通过本政策所列联系方式联系我们,我们将依法及时删除。

九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联系方式

我们已依法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并依法向监管部门报送。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、意见或建议,或需行使您的权利、进行投诉举报,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: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陈云

电子邮件:info@dcarer.com

邮寄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12号楼1-4层 迪凯尔法务部

十、本政策的更新

我们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、业务调整等情况更新本政策。发生重大变更时,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(如网站公告、弹窗、邮件等)通知您,并在依法需要时重新取得您的同意。

十一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

本政策的订立、生效、解释、修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因本政策引起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